提升管控能力、警惕“隱形殺手”
時間:2013年12月11日
來源:瑞信咨詢
編輯:瑞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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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兩年,上市公司采取買方信貸方式銷售商品已非個案,如同一把雙刃劍,它在為各方帶來便利或效益的同時也暗藏著巨大的風險,理應在年度報告中進行相應披露。然而,縱觀2012年上市公司的年報信息披露,不難發現,目前買方信貸業務的披露缺乏應有的透明度,相關風險控制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或將成為企業經營中一個“隱形殺手”。
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
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并未對買方信貸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明確規范。一般而言,企業在對下游買方提供“信貸”過程中若采取委托貸款方式則作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處理;若采取銷售擔保貸款方式則按或有事項中的擔保處理;在銷售貨物的過程中則按正常銷售業務處理,而因為買方信貸方式下銷售結束時企業全額收到買方貨款,所以不會出現應收賬款余額。投資者甚至無法直接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中獲取企業采用買方信貸方式的任何信息。
以采取銷售擔保貸款方式實施買方信貸業務為例,銷售結束后財務信息將直觀反映出企業實現銷售增長的同時獲得了相應的現金流,而且也不存在應收賬款出現壞賬的風險,但對買方提供擔保所導致的違約風險卻因評估困難或缺乏評估很難通過“或有負債”等相關科目得到準確反映,而這一風險恰恰是買方信貸業務是否能夠真正成功的關鍵。可以說,國內買方信貸業務的應用在某種意義上粉飾了企業的財務報表,將經營風險內在化,大大降低了財務報表公允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能力。這會使得投資者對企業目前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過分樂觀,并可能據此做出損害自身利益的錯誤決策。
對于母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而言,由于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在合并報表中作為抵消分錄進行處理使得業務活動信息丟失,母子公司之間的買方信貸業務無法在表內得到反映。另外,如果買方信貸業務是通過沒有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進行擔保,這種方式更加隱蔽,與客戶通過自有資金進行交易毫無二致,表內無法單獨反映該業務的風險。這會給投資者以錯覺,而導致其高估企業的財務水平,低估企業的擔保風險。
因缺乏應有的信息披露,而被掩蓋的買方信貸業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將給企業帶來難以估量的隱患和危害。
重擴大銷售,輕風險防范
為了擴大銷售、增加利潤,尤其是在2012年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企業常常采用國內買方信貸這種促銷手段。然而,假若企業對潛在風險認識不足,就可能產生嚴重的后果。
山河智能一直采用買方信貸業務進行促銷。從報表上看,該公司2007年至2011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持續增長,銷售形勢喜人。然而,該公司因買方信貸業務為客戶墊付的累計違約款余額占有擔保責任的客戶借款余額的比例近兩年一直維持在16%左右。受宏觀經濟下行影響,2012年工程機械市場需求持續低迷,客戶還款延遲,截至 2012年6月30日止,該公司為客戶墊付的累計違約款余額占比更是達到21.21%。由于客戶不能按合同及時向銀行償還貸款,山河智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累計為客戶墊付違約款余額為18182.85萬元。支付如此巨額資金,不僅使企業自身經營受限,還會增大企業資金鏈斷裂的風險,而這類案例目前在我國企業中并非個別現象。可見,買方信貸除了具有為企業帶來迅速提升銷售業績的優勢,其本身也存在巨大風險,而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損失對企業的打擊將是沉痛的。
銷貨方由于對買方信貸的風險防范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這種看似實現銷售與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同步、降低應收賬款回款風險的“新型銷售方式”,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損害真實盈利能力,甚至危及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
如果賣方企業對客戶的商業模式與產品運用效果、銷售模式與銷售能力、資金實力與償債能力的判斷缺乏應有的謹慎性,一旦買方產品使用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或市場需求疲軟銷路不暢而又缺乏必要的財務支撐,則引發信貸風險。在委托貸款方式下,如果借款人(買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賣方就無法收回本金且不能獲得利息收益。而在銷售擔保貸款方式下,一旦買方違約,賣方則需要承擔償還剩余本金和利息的連帶擔保責任。這對賣方而言,輕則增加企業的資金壓力,吞噬買方信貸業務模式貢獻的利潤,重則導致企業自身的資金鏈危機,甚至破產。
管控能力亟待提升
完善國內買方信貸業務風險管理控制體系,要求企業在強化風險防范意識的基礎上,優化并嚴格實施風險控制流程,通過確定可能影響該業務的風險點,并進行有效管控,達到以可承受的風險謀求收入和盈利最大化的目的。
加強買方客戶審查,健全并貫徹執行授權審批制度。賣方企業通過買方信貸方式進行銷售的風險主要體現為客戶還款違約時自身受到的投資損失或者擔保牽連。因此,對買方企業信貸違約風險的有效評估和控制是買方信貸業務成功的關鍵,對買方企業還款能力的審查也成為買方信貸業務有效實施的重要風險控制點。為此,賣方企業應由風險管理部門牽頭,結合銷售、會計、審計等相關部門根據公司買方信貸業務的相關制度,結合客戶申請以及其他渠道對客戶的生產資質、經營管理、財務狀況、信譽等基本情況,以及客戶主要領導的公司治理能力、領導能力、個人信譽以及責任感等信息進行調查,并對買方企業的素質進行綜合評定,形成調查報告,作為買方信貸業務開展的主要依據。
買方信貸業務一般涉及金額較大,屬于公司重大事項,在授權審批環節應加強制度建設,明確各方的審批權限和責任,防止串通舞弊或風險發生時的責任不清。買方信貸業務實施的決策涉及部門較多,尤其風險管理部門對信貸風險的評估是最重要的買方信貸決策階段。除此之外,財務部門對采取該業務后可能造成的公司資金鏈的影響以及該業務能夠實現的效益進行評估,銷售部門對采取該業務后公司市場競爭力提升等進行評估,審計部門會對客戶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徇私舞弊等事項以及買方信貸業務實施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評估等。買方信貸業務可能涉及的各部門均需對各自負責的部分進行審核。企業在做好相關部門相互制約的基礎上,還應從單筆金額大小、對某一客戶累計金額大小兩個方面建立分級授權審批制度,對于需要上報公司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的,必須上報上述機構審批。
完善風險預警、風險應對等過程管理機制。買方信貸業務實施后,仍有可能存在因風險管控不嚴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對存在買方信貸業務的客戶還必須進行持續的跟蹤監控。對買方的持續跟蹤監控應集中于經營能力、市場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經營能力是買方實現持續盈利的保障,市場條件對買方的經營盈利造成不可避免的外部影響,財務狀況則是買方能否順利完成還款的決定因素,尤其是買方的現金流能力更直接影響買方信貸業務的成敗。企業應提前制定風險等級標準或將相應內容納入信貸合同,作為信貸存續期間風險預警與風險應對的依據。
買方信貸業務的信貸期限一般為1至3年,買方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定期審查的期限,同時合理安排審查人員的構成,必要時可聘請外部機構參與共同審查。定期審查須形成審查報告上報公司管理層,以此對買方的還款能力進行評定。當買方還款風險上升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降低本公司的損失,如進行債務重組或者要求買方對欠款提供一定擔保品。然而,風險識別與應對機制的建立并不意味著其能夠真正落實并有效控制公司風險,如慈星股份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明確闡述了買方信貸業務的風險防范體系,但公司2013年2月18日披露的擔保風險提示性公告中依然顯現出該公司截至2013年1月31日由于客戶銷售擔保貸款違約而暫時為客戶代償的金額為37,979.31萬元,超出招股說明書中列示的2011年底暫為客戶代償金額的三倍多。可見,企業在健全風險預警與風險應對機制的基礎上,應有效地實施貸后風險監控。
除上述措施外,賣方企業可采取的風險應對機制還包括反擔保機制和風險準備金計提制度。反擔保機制即要求買方企業對賣方企業提供與所獲得信貸額度有一定折扣率的擔保品(擔保品價值可視情況高出信貸額度1至2倍),當買方出現還款困難時賣方企業通過折價變賣擔保品或取得擔保品所有權減少自身損失。風險準備金計提制度即提前通過“預計負債”等科目將買方信貸可能出現的風險反映到公司的財務報表中,以避免風險發生時對公司盈余造成太大的影響,損害公司聲譽。目前,三一重工、龐大集團等已制定風險準備金計提制度,可供其他企業參考。
信息披露兩個“抓手”
提高買方信貸業務信息披露透明度應從準則完善和企業自身優化兩個方面著手。
企業會計準則對買方信貸業務披露缺乏規范是導致目前企業對該業務披露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因此完善準則規范也成為解決該問題的治本之策。
買方信貸業務的披露可分為表內披露和表外披露。對表內披露而言,由于目前買方信貸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客觀形成了粉飾財務報表的結果,企業的擔保風險、償債能力、營運能力都不能得以正確反映。筆者建議在財務報表的“應收賬款”項目下設置備抵性質的項目,如“買方信貸抵減”,以單獨列示于財務報表中,反映企業買方信貸業務的情況。對表外披露而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等類似制度規范也應要求企業針對買方信貸業務加強表外披露,以彌補財務報表披露的不足,便于投資者全面把握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避免逆向選擇對企業產生不利后果的發生,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準則的完善具有普適性,是對企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具體到特定企業,則需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優化披露。由于表內披露只能反映買方信貸業務整體的數據結果,以便于報表使用者進行宏觀定量分析,對業務的具體信息難以給予說明。因此,表外披露部分應著重對該業務進行詳細披露。這不僅體現在將有關總體數據細化,而且意味著將業務相關的定性解釋說明部分予以披露。特別是對企業集團而言,應該對抵消過程中丟失的信息進行披露,以有利于投資者全面了解企業的買方信貸業務,避免因信息披露缺乏應有的透明度而給企業帶來的危害。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兩方面:
首先,企業應披露“貨幣資金”中買方信貸銷售模式當期收到的客戶還款以及累計的貨幣資金明細,并對企業目前的買方信貸業務進展情況加以說明,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識別信貸風險和擔保風險的大小,分析企業的真實財務水平。
其次,披露近三年買方信貸方式實現的銷售金額占同類產品所有銷售方式實現的銷售總額的百分比,并對其進行分析說明。這樣做能夠直觀地反映出企業買方信貸業務在銷售過程中的發展情況,使同風險偏好的股東在企業的未來發展中更加認同企業的經營戰術,這將節省企業的決策時間,把握住好項目,促使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總之,只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并有效執行,才能使該體系發揮應有的作用,確保買方信貸業務順利進行,規避實施過程中的風險。也只有企業在表內、表外充分對買方信貸業務進行披露,才能使投資者了解真實的企業償債能力和經營狀況,從而避免逆向選擇對企業的危害。可見,在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和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共同作用下,買方信貸業務能夠得到良性健康發展,并為企業創造真正的價值,實現銀企之間、買賣雙方之間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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